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謝婉毓
- 原告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謝婉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條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萬9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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