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7號
- 原告
- 立大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育莛
- 訴訟代理人
- 沈晏莛
- 被告
- 皇普大道東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原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2,317元。訴之聲明㈡請求被告應遷離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9-15&16號間防火巷道之管理室及垃圾堆置場。嗣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以民事訴之變更聲明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33,2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