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陳幽蘭
- 當事人立大企股份有限公司、皇普大道東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立大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莛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被 告 皇普大道東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原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2,317 元。訴之聲明㈡請求被告應遷離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9-15&16號間防火巷道之管理室及垃圾堆置場。嗣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以民事訴之變更聲明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33,26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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