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許瑞東、許映鈞、謝依庭
- 法定代理人陳建宏、褚明仁
- 原告八拍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八拍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被 告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法定代理人 褚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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