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劉翀安、王當盛
- 原告荺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得存、王仁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荺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翀安 被 告 王得存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當盛 被 告 王仁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4,28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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