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傅紫玲
- 當事人張家維、富力威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張家維 被 告 富力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實權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9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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