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呂哲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映瑜即展耀企業社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