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呂哲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哲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映瑜即展耀企業社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