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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三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尚諭
訴訟代理人
張偉德
被告
朱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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