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莊清江、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隋鐵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莊清江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萬5,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2,81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2,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