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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宏璋

原告
日商株式会社J.M.P
法定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
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
被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日幣4,362萬9,503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其遞狀提起本件訴訟時(即113年12月2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日圓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0.212計算,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924萬9,455元(計算式:4,362萬9,503元×0.212=924萬9,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之核算至其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82萬9,1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24萬9,455元 1 利息 924萬9,455元 108/5/23 113/12/19 (5+211/365) 5% 257萬9,711.01元  小計       257萬9,711.01元 合計(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1,182萬9,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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