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
- 原告
- 月德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月昭
- 訴訟代理人
- 江沛其律師
- 被告
- 昱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0,6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0,6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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