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曹恒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