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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樺

聲請人
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英
被告
方大同

上列聲請人因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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