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麗英、方大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英 被 告 方大同 上列聲請人因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