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福輝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福仁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告
佳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同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