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許進仲、華泓國際有限公司、顏靖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許進仲 被 告 華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靖庭 被 告 顏靖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萬6,8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