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中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裕爵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7,333元(壹仟陸佰陸拾肆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20元(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裕爵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7,333元(壹仟陸佰陸拾肆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20元(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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