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601萬1,7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萬0,35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萬9,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