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靜麗、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游景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靜麗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被 告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