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阡佐有限公司、連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阡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7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