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元通工程有限公司、蔡曾美惠、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李惠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曾美惠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玖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