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 原告
- 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曾美惠
- 被告
-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玖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玖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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