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 原告
- 圓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修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 被告
- 有心企業社即林劉桂香
- 被告
- 宇凱工程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李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7萬8,72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有心企業社即林劉桂香應給付原告10萬6,5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宇凱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0萬6,02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9萬1,248元(3,678,724+106,500+106,024=3,891,248,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