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圓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修賢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告
有心企業社即林劉桂香
被告
宇凱工程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李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7萬8,72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有心企業社即林劉桂香應給付原告10萬6,5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宇凱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0萬6,02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9萬1,248元(3,678,724+106,500+106,024=3,891,248,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