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長宏寢飾有限公司、陳冠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長宏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