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許佳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許佳源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