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源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易承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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