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皇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幸儒
被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啟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