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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謝宜雯

原 告
彩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家瑋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瑞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6,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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