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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謝宜雯

  • 當事人
    彩盛工程有限公司瑞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彩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家瑋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瑞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6,55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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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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