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朱慧真

  • 原告
    安庭物業有限公司法人林峰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安庭物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峰慶 前列安庭物業有限公司、林峰慶共同 ㈠上列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陳憶鈞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憶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4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9,9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