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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安庭物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峰慶

前列安庭物業有限公司、林峰慶共同

㈠上列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陳憶鈞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憶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9,9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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