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安庭物業有限公司、林峰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安庭物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峰慶 前列安庭物業有限公司、林峰慶共同 ㈠上列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陳憶鈞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憶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4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9,9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