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再審聲請人 李豐裕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17日110年度抗字第1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