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道極科技有限公司、朱仕遠、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宋啟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仕遠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啟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