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中、蔡佳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訴訟代理人 郭嘉惠 被 告 蔡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8,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