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 原告
- 皇積精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秋池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德三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分割由各共有人取得如新北市地政局調處結果中系爭土地調處決議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14萬5,95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49.94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5萬/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55/288=9,014萬5,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萬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