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皇積精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池
訴訟代理人
陳奕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德三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分割由各共有人取得如新北市地政局調處結果中系爭土地調處決議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14萬5,95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49.94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5萬/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55/288=9,014萬5,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萬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