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皇積精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秋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皇積精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池 訴訟代理人 陳奕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德三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分割由各共有人取得如 新北市地政局調處結果中系爭土地調處決議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14萬5,95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49.94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5萬/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55/288=9,014萬5,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萬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