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阮秋波
原告
羅曉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被告
羅玉桂
被告
羅建評
被告
羅世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同時原告將個別給付被告等人新臺幣(下同)775萬5,420元等語,原告既主張其於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兩造已就系爭土地買賣價金達成合意,則系爭土地之客觀交易價值即應為2,326萬6,2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全部交易價額3,877萬7,100元,兩造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潛在應有部分各1/5,原告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被告所有系爭土地潛在應有部分共計3/5,即3,877萬7,100元×3/5=2,326萬6,2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26萬6,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6,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所有權人 潛在應有 部分比例 應移轉與原告羅曉鈞部分 應移轉與原告阮秋波部分 ⒈ 羅玉桂 4,500萬分之 159萬8,697 9,000萬分之 159萬8,697 9,000萬分之 159萬8,697 ⒉ 羅建評 4,500萬分之 159萬8,697 9,000萬分之 159萬8,697 9,000萬分之 159萬8,697 ⒊ 羅世明 4,500萬分之 159萬8,697 9,000萬分之 159萬8,697 9,000萬分之 159萬8,69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所有權人 潛在應有 部分比例 應移轉與原告羅曉鈞部分 應移轉與原告阮秋波部分 ⒈ 羅玉桂 4,500萬分之 159萬8,892 9,000萬分之 159萬8,892 9,000萬分之 159萬8,892 ⒉ 羅建評 4,500萬分之 159萬8,892 9,000萬分之 159萬8,892 9,000萬分之 159萬8,892 ⒊ 羅世明 4,500萬分之 159萬8,892 9,000萬分之 159萬8,892 9,000萬分之 159萬8,89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所有權人 潛在應有 部分比例 應移轉與原告羅曉鈞部分 應移轉與原告阮秋波部分 ⒈ 羅玉桂 4,500萬分之 144萬8,793 9,000萬分之 144萬8,793 9,000萬分之 144萬8,793 ⒉ 羅建評 4,500萬分之 144萬8,793 9,000萬分之 144萬8,793 9,000萬分之 144萬8,793 ⒊ 羅世明 4,500萬分之 144萬8,793 9,000萬分之 144萬8,793 9,000萬分之 144萬8,79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