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4號
- 聲請人
- 陳肇浩
- 相對人
- 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御稻國際有限公司
- 共同
臨時管理人 洪孟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御稻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84號
臨時管理人 洪孟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御稻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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