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 聲請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相對人
-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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