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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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