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朝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寶工程有限公司、潔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5,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