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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 原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寶工程有限公司、潔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5,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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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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