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連士綱
- 當事人翁清源、翁健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翁清源 翁健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 被 告 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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