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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9號

返還購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連士綱

原告
翁清源
原告
翁健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被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
被告
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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