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順英、米亞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美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黃順英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 告 米亞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1061 元(參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05號裁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