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豐、盛銘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謝明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被 告 盛銘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