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正隆、謝秀凌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正隆、謝秀凌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