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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傅紫玲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正隆、謝秀凌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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