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 原告
- 品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一傑
- 被告
- 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虹均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9,822 元及利息,核算本件請求及計算至起訴前1 日(即民國113 年3 月12日)之孳息,訴訟標的價額為689,198 元(計算式:659,822+659,822×325/365×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99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