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簡秋樺、佳興智慧有限公司、黃佳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簡秋樺 被 告 佳興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興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7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萬6,834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