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吳昭等
- 原告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麗鳳、曾能芳、林國勝、許詩杰、蔡阿好、洪雙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被 告 李麗鳳 訴訟代理人 李燦定 被 告 曾能芳 被 告 林國勝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被 告 許詩杰 被 告 蔡阿好 訴訟代理人 翁宗吉 被 告 洪雙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639 元(計算式:5,043,599-543,9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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