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幽蘭

原 告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榮
被 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5,8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