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玉明即嘉萬清潔企業社、蔡正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王玉明即嘉萬清潔企業社 被 告 蔡正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韶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