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宥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黃淑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宥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414元(計算式:本金1,089,123元+利息61, 290.59元=1,150,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