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7號
- 原告
- 信榮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5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扣除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