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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明潔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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