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李怡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