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9號
- 原告
- 和永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立庭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熊心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萬5,530元【計算式:本金6,040,182元+利息145,348元=6,185,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