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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
    卓立庭

  • 原告
    和永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和永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立庭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熊心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萬5,530元【計算式:本金6,040,182元+利息145,348元= 6,185,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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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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