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5號
- 原告
-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銪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烽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並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