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銪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銪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烽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並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