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鄭恆琳
- 原告永豐順營照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永豐順營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恆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4,434元(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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