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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陳羽庭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告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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