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羽庭、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宋建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羽庭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 告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 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瑞芝